種植案件申請流程說明:
1. 新案及申請繼續種植案件應備書件:
A. 新案種植案件:
‧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三份。
‧全戶戶籍謄本三份,保證人戶籍謄本一份。
‧使用費繳納保證書三份。
‧承諾書三份。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之透明地形位置圖三份(比例尺:1/2400)。
B. 申請繼續種植案件: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一份。
‧原許可書一份。
‧使用費繳納保證書一份。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本局於收件日起10內完成書面審查或通知30日內補件,附件不齊全則駁回當事人。
3. 如通過書面審查,本局於收件日起30日內實地勘查完畢,如曾許可種植,則承續原詮定地目等則,如未曾許可,則函申請人限期整地函報復勘,並定期複勘詮訂地目等則後,核發許可。
4. 翌年1月間開立使用費徵收聯單(繳費期限:3 月1日至3月31日),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逾期通知註銷許可。
依以上說明之流程繪製成如下之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