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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
  本部水利署辦理官田溪背水堤工程,需用臺南縣官田鄉內部分土地,面積計1.1817公頃,嗣報經內政部97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0970092947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甲與乙等5人不服,以本案徵收有違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為由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0980085914號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一、訴願決定文號: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0980085914號)


行政救濟駁回理由綜合摘述如下:
  一、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水利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徵收土地時,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二、 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接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依法提起訴願;不符此規定者,依同法第77條第3款之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言,亦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而直接受有損害者,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並不屬之;乙等5人非為訴願法第18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不服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