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全生命週期,包括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施工、驗收、接管及營運階段,其中營運階段之維護管理占生命週期時間最長,為維持公共設施之使用年限及安全,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機關,應依據其所適用之法規辦理維護管理,如水利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
本署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規定,各河川局每年須辦理定期檢查,並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複查,另視颱風豪雨或地震規模辦理不定期檢查;重大公共設施如基隆河員山子分洪設施,每五年一次辦理全面安全評估。另針對老舊設施,由各河川局就轄管防水洩水建造物以每5年1次為原則,辦理非破壞性檢測設施內部結構,以維持、強化或更新改善設施,確保防洪設施功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