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及水資源專案計畫用地取得作業之協調、督導及審核。 二、水利用地取得疑義之協調及督導。 三、水利用地管理採用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確保土地產籍正確。 四、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辦理河川區域內外國有土地移交接管作業,以符管用合一。 五、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用地取得之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