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1.依據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明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項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另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在枯水期(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地下水之總用水量超過9,000立方公尺(1立方公尺=1度)之用水人為收費對象,未來將視水資源供需及用戶節水情形,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3條於每五年檢討一次耗水費用水人之範圍。
2.提供查詢用水人資料、優惠費率申請、減徵抵減作業、費額試算、繳費業務、申請水資源開發或投資節水設備抵減等功能。
申辦流程
請至耗水費徵收作業網站查詢
聯絡窗口
保育事業組
電話:02-8941-5081、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