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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用地取得,依照新訂頒「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更民主、合理化方式執行,使土地所有權人樂意配合,公共工程施工更加順利。


二、為維護河川、區域排水、海堤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辦理清查前揭範圍公私有地資料並建置土地清查管理應用平臺資料庫,以掌握本署轄管範圍土地現況資訊,並縮短查詢土地資料流程,減少人工產製及核對資料所耗費之時間及成本,提高資料準確性與有效管理,落實e化政府管理目標。


三、水利機關常因防洪等公益需求而有取得河川區域內私有地之必要,惟政府財力有限,遂於103年增訂水利法第82條第4項等規定,使符合相關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達成雙贏,惟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如何與現有容積移轉制度結合,及如何推廣此一對水利機關而言乃係全新用地取得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將是日後工作重點。


四、本署推動中央管河川、排水及轄管水庫周邊綠美化場地認養維護業務,係因應民眾對於休閒與運動空間需求,而營造之河川或排水綠美化水岸場地辦理維護管理工作,使其持續保有優質環境;惟受限於政府財力有限及持續增加綠美化場地,故加強推動認養工作及研訂或檢討相關維護與推動認養事項為今後工作重點,俾提高認養成效,減輕政府維護經費與人力負擔。


五、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並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本署目前已制定水利工程淨零減碳政策。未來水利工程朝向綠色材料、綠色工法、綠色環境及綠色能源等多元減碳方式執行,其中森林碳匯為綠色環境範疇下重要之工作項目,目前以「增加森林面積」為首要工作,未來配合環境部審定後公開之其他森林碳匯方法學如「加強森林經營」等,持續精進擴大本署之森林碳匯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