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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

1.配合水利法相關法規之訂定及修正,適時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協助。

2.配合法規之訂修,適時檢討重新編印水利法規彙編。

3.積極辦理法規研習,期使同仁充分了解各種法令,落實依法行政, 提昇行政效率。

二科:

1.加強鑿井業管理制度之推動。

2.加強督導納管水井處置。

3.持續推動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之協調分工推動及執行。

 

三科:

1.持續研討訂定排水及海堤區域各項使用行為管理策略,更臻合理完善。

2.督導排水及海堤區域管理工作,減少或避免不當使用。

3.持續配合辦理中央管河川揚塵防制及河川環境管理計畫。

四科:

1.督導各河川分署依作業規範辦理各項河川疏濬業務。

2.滾動檢討疏濬相關作業規範及防治盜濫採河川砂石措施,使管理工作更臻合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