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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

1.水利法規及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解釋之會辦及發布事宜。

2.水利有關法規及法令之彙整編印。

3.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會辦暨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彙辦。

4.水利有關法令及解釋之研習。

二科:

鑿井業管理制度推動。

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納管水井相關業務。

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之協調分工推動及執行。

地下水管制區劃定及公告。

三科:

1.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海堤區域各項使用行為管理策略之擬定。

2.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海堤區域管理工作計畫之擬定。

3.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海堤區域違章案件取締之督導及違反水利法之訴願案件處理。

4.中央管河川揚塵防制工作。

 四科:

1.中央管河川疏濬業務。

2.防治中央管河川盜濫採砂石。

3.河川駐衛警察巡防管理業務。

4.中央管河川區域土石相關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