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112年2月9日經授水字第11260001990號及114年1月2日經授水字第11360024410號公告,河川區分如下:
(一) 中央管河川24水系、直轄市管河川27水系及縣(市)管河川67水系,其河川起迄點依河川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
(二) 跨省市河川2水系,其河川起迄點依河川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有關河川管理事項,流經臺北市轄河段,其治理及管理由臺北市政府辦理;流經臺北市轄以外部分,治理部分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管理部分,仍依行政院89年8月16日台89經24417號函示委託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
二、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
三、相關資訊可至行政院公報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