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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3070號公告河川區分如下:
(一) 中央管河川24水系,每一水系自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
(二) 跨省市河川2水系,每一水系自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有關河川管理事項,流經台北市轄河段,其治理及管理由台北市政府辦理;流經台灣省轄部分,治理部分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管理部分,仍依行政院89年8月16日台89經24417號函示委託流經之縣(市)政府管理。
(三) 縣(市)管河川92水系,其河川界點由主管縣(市)政府訂定公告之。
二、凡屬「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排水非屬河川;其經公告為區域排水起點以上之水流區域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