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一般使用案件應備書件(一式六份):
1.河川內施設構造物使用河川公(私)地申請書(檔案請見底下)
2.切結書(檔案請見底下)
3.計畫書(請自行撰寫)
4.申請位置及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比例尺與河川圖籍相同並標示地籍位置)(如有需要公告圖資,請洽本分署管理科申請檔案應用)
5.構造物設計圖表(請自行檢備)
二、申請一般使用案件流程圖:
1.由申請人檢具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或50條規定書件向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或補正。
2.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違反水利法第78條與相關法令規定,若申請書不完備或不清晰通知限期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備、不符規定或申請人未參加會勘,將駁回申請書。
3.經驗證合格後,將現場勘查及檢測,若申請人未到場或不符合規定者,將駁回申請。
4.核符後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核發許可書並列管。
5.申請人於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後依規定開始施設並向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報備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