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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雨水貯留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利用相關規範之實施,增進水資源利用,經濟部特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訂定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據為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及維護管理之參考。

  二、本建議值之適用範圍為將屋頂雨水貯留後利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街道或地板清洗等雜用水使用,其處理之水質建議值如下表;屋頂集水外之其他雨水收集來源(如道路、地面及操場等)或與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水混合回收再利用者,則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辦理。

  三、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及相關操作維護管理,請參照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確保雨水貯留利用水之衛生安全,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抽驗用水點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