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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來水法

  • 第2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49條:自來水事業對各項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

2、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 第4條:自來水事業應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 第5條: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 第6條: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6-1條: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自來水機制圖片1

自來水機制圖片2

自來水機制圖片3

自來水機制圖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