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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目前水利署暨所屬共設有政風機構16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署本部置主任1人、科長1人、視察1人、專員3人、科員1人、約僱人員1人、 外包人員2人,共10人,分設臺中及臺北辦公區,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廉政法令宣導、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政風組織與人事管理、貪瀆與不法案件發掘調查處理、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業務事項、綜合業務等。

貳、工作職掌: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