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並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避免房東超收電費,保障房客權益,行政院鄭麗君副院長於113年6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113年7月3日核定,後續將由內政部依法公告施行。 本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其電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二)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二、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下列管道獲知: (一)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 (二)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亦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提醒房客,租屋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電費計收基準是否符合租屋電費新制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租屋權益。
遇有消費問題,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尋求協助,如果對於租屋電費新制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以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向縣市政府洽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