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請圍築魚塭使用者,除依前條辦理外,並應檢齊下列文件:
3、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
二、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
三、 前項開挖塭池所產生之土石應依管理機關指定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