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使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3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影本1份。(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2、原住民族採取土石使用:
一、 申請書 二、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3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原住民族身分證明文件1份。
3、 申請使用限制
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及原住民採取土石,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一、 須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2立方公尺為限。但以徒手方式撿拾30公斤以下之土石,得免申請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目的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10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三、 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30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四、 填具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