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案申請
1、 申請新案種植案件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2、 前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得要求測繪人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3、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 理機關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五年;准予展期者,加註展期使用期間,並以二次為限。
4、 第一項之申請使用為河川公地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為種植使用者,不得超過五公頃;其為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
▲ 申請新案種植案件流程圖:
1、 由申請人備齊書件,向所屬河川分署提出申請。 2、 河川分署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限期補正或是駁回申請人,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3、 經核申請書件完備後 ,將訂期勘查。 4、 訂期勘查符合規定者,開立許可書證費、當年期使用費繳納聯單及保證金繳款書。 5、 核發許可。 6、 翌年9月間開立使用費徵收聯單,繳費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 7、 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展期使用。
▲ 申請展期種植案件
1、 申請展期種植植物案件應備書件:
一、 展期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1份。 二、 原許可書正本。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於會勘時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2、申請展期種植案件流程圖:
一、 由申請人填妥相關資料後,向河川分署提出申請。 二、 河川分署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限期補正或是駁回申請人,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三、 經核申請書件完備後,將訂期勘查,若與規定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四、 訂期勘查符合規定者,通知繳納當年期使用費,繳畢後即核發許可。 五、 翌年9月間開立使用費徵收聯單,繳費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 六、 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繼續使用,已展期2次者,通知以新案申請。
▲ 申請提前放棄使用案件
1、 申請提前放棄使用案件應備書件:
一、 河川公地使用放棄申請書一份 。 二、 原許可書正本。
2、 申請提前放棄使用案件流程圖:
一、 由申請人填妥相關資料後,向河川分署提出申請。 二、 經河川分署審查並實地勘查後,即許可放棄許可使用權。 三、 退還已繳保證金、使用費(未使用期間)。
▲ 申請補辦申請案件
1、 申請補辦種植案件應備書件:
一、 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2、 申請補辦申請案件流程圖:
一、 由申請人填妥相關資料後,向河川分署提出申請。 二、 河川分署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限期補正或是駁回申請人,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三、 .經核申請書件完備後 ,將訂期勘查,若與規定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四、 訂期勘查。 五、 開立追收使用期間之使用費(最長以5年為限)、當年期使用費、許可書費及保證金。 六、 核發許可書。 七、 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展期使用。
▲ 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申請案件
私有土地,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其申請使用,免繳納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其申請使用範圍涵蓋公私有地時,則依申請許可使用河川公地之辦理方式,檢齊公、私有地應備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