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審查原則
壹、目的:
為加強山坡地執照審查等作業,並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1、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2、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3、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
4、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審查原則。
參、審查分類:
1、第一類審查(小坡審):由申請人檢附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第一類審查表】(附件3)3份以上資料,由科審小組按表列事項查核。
2、第二類審查(大坡審):由申請人依內政部99年11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90808845號函辦理檢附書圖文件【第二類審查表】(附件4)18份及其他如:模型等,以利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肆、審查結果:
1、第一類審查:依審查結論決定通過審查或須提第二類審查,通過者續辦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
2、第二類審查:依審查結論決定通過審查,後續得以核發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或駁回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