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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以制度化、透明化縮短 核照時程,提昇行政效率。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建築法。
  二、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三、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拆除執照申請書。 (如附件)
  二、申請人名冊。 (如附件)
  三、申請基地照片。(包含門牌)
  四、委託書。(非設計人本人洽辦時檢附) (如附件)
  五、違章建物自行拆除切結書。(如附件)
  六、地籍圖謄本。
  七、土地登記謄本。(按地號次序排列)
  八、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九、建築物權利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十、拆除同意書。(如有共同壁者檢附拋棄書)(如附件)
  十一、建築物拆除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含計算式)
       十二、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拆除者,應估算廢棄物數量
  十三、拆除建築物為輻射屋者,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處理鋼筋證明
  十四、拆除施工計畫書

  

肆、作業內容:
  一、流程說明:如後附件。
  二、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拆除作業,領得拆除執照後,應於拆除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說明拆除石綿建材產生廢棄物數量及清理方式,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
  三、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拆除作業,核發拆除執照許可函時,副本知會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