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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法令及規定:
  建築法、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及內政部93年8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627號函示辦理本分署轄區內現有巷道之認定業務。

貳、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地籍圖謄本(3個月內)。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區公所出具現有巷道通行時間(即通行20年)函件。(逕向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五、航測圖第一版及第三版(供研判現有巷道通行時間)。
       六、1/500現況圖。
       七、1/500地籍套繪圖。
       八、地籍位置圖。
  九、基地現況照片(申請日期近況照片或數位業列印相片,尺寸以3"×5"為準)。

參、名詞解釋:
  現有巷道:請參考「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內容如下:
  一、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之私設通路。
  三、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之私設通路。
  四、本法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肆、補充說明:
  一、以申請基地週邊25公尺範圍繪測,若基地週邊40公尺範圍內有街廓時,需將街廓ㄧ併測繪完整(實測位置、標示道路寬度及基地與道路相關設施之界線關係位置)及測繪範圍外至公路系統範圍應檢附1/3000現況圖並以每100公尺作測點測量道路寬度並檢附照片作為認定通達公路系統之依據。
  二、以申請基地週邊25公尺範圍測量套繪,若基地週邊四十公尺內有街廓,仍需將街廓測繪完整。
  三、已檢附區公所出具現有巷道通行時間(即通行20年)函件者,得免再檢附航測圖第一版及第三版資料。

 

伍、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