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保安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或「建地目」建築總量管制檢討原則

水特局111年10月25日水臺建字第1110101724號公告

(一)保安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應以「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登記坐落之該宗基地」辦理。
(二)保安保護區「建地目」之土地上既有建物無初始登記者,該土地申請建造執照,即無「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登記坐落之該宗基地」之規定。
(三)惟不論合法建築物有幾棟,或其土地是否再分割,或合法建築物是否分戶,及建築形式為何,位於信賢地區細計及福山地區細計內基地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其餘地區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40%。
(四)上述建築基地範圍之認定規定如下:
      1.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登記有案(即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之地號面積),依初始登記坐落之該宗基地。
      2.無法提出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登記文件,則依合法建築物認定證明文件
        所示該建築物坐落地址(地段地號),按實施建築管理日期(下列所示)
        之該地段地號土地為該宗基地:
        (1)新店區:民國62年12月24日。
        (2)坪林區、烏來區、石碇區及雙溪區:民國70年2月15日。
        (3)公有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民國60年12月22日為準。
      3.有關保安保護區建地目之土地,建築總量管制時間點之認定,依上一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