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緣起
由於嘉義地區自有水源不足,過去即常需倚賴雲林及臺南地區之水源調度,為保障嘉義地區民眾生活及產業用水需求,減少氣候變遷對區域水資源之衝擊,未來亟需透過多元水資源以為因應,尤其科技造水較不受氣候變異影響,為目前減緩水文變異對水資源衝擊的因應措施之一。其中,因海水淡化產水具有多重優勢,包括興建期程短、水質佳、供水穩定、佔地面積小、成本日益降低及擴充便利等特色,已為世界各國積極發展之水源,加上臺灣本身環海,更具先天上之優勢條件。
考量降低對降雨依賴,強化嘉義地區常態穩定供水能力,增加嘉義地區自有水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稱本分署)正辦理「嘉義及高雄海淡廠工程可行性規劃(112-113 年)嘉義廠址」,針對建設嘉義海淡廠工程(以下稱嘉義海淡廠工程)進行可行性規劃,以作為推動嘉義海淡廠工程之依據。
為有效提升公共建設興建營運之執行效率、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目前世界各國大多傾向引進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一來可使公私部門各自發揮核心專長,合理分攤風險,進而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二來亦可藉由民間機構的執行效率及創意思維,以提高整體工程施工及營運品質。行政院亦指示海淡廠興建工程應優先評估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進行規劃並推動工程計畫之執行。
計畫目的
為順利推動嘉義海淡廠工程以民間參與方式興辦,本分署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1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並將依結果續行辦理先期規劃,提報建設及財務計畫至行政院等相關作業,期能順利推動嘉義海淡廠之建設。
主要工作內容
本計畫為2年計畫,預計執行至115年底,整體工作項目如下:
- 基本資料蒐集分析
- 民間參與海淡廠推動方式評估
- 嘉義海淡廠(含輸水管線)可行性評估
- 辦理公聽會
- 嘉義海淡廠先期規劃
- 提報嘉義海淡廠建設及財務計畫及相關報院計畫
主要評估內容(執行中)
1. 市場可行性:
嘉義海淡廠規劃每日產水10萬噸,分二期開發,第一期每日5萬立方公尺,第二期每日5萬立方公尺則依投資進駐情形與用水需求滾動檢討。產製海淡水將納入自來水管網,提升調度彈性並穩定區域供水。初步訪談與問卷顯示,多家廠商具投資意願並對建設持正面態度,亦有意結合兆元投資國家方案,引進金融壽險業者共同參與,顯示本案具市場可行性。
2. 技術可行性:
嘉義海淡廠取水設施為每日取水量約23.9萬CMD,採單取水頭離岸型設計(海床高程-7.3公尺),設置1支管線為直徑2.0公尺之HDPE管,長約2公里;排水量約13.9萬CMD,排放管線直徑1.6公尺,排放管線長5.75公里,設3口直徑0.35公尺排放口,於高程-9.0公尺向上射流排放以利海流擴散。以第一期產水規模5萬CMD(含除硼)為基準,直接工程費(不含輸水管線)約83.67億元,總工程經費約135.33億元;操作維護以25年為期,每年費用約5.45億元,涵蓋固定費、變動費、廠商利潤及營業稅,年產水量約1,825萬立方公尺。以全期產水規模10萬CMD(含除硼)為基準,直接工程費(不含輸水管線)約104.91億元,總工程經費約165.00億元;操作維護以25年為期,每年費用約9.32億元,涵蓋固定費、變動費、廠商利潤及營業稅,年產水量約3,650萬立方公尺。
3. 法律可行性:
國內自來水價偏低、海淡水單位產製成本高、自償率有限,嘉義海淡廠興建可採促參法第8條第1項適合模式(BOT模式),搭配第9條之1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以提升公共建設自償性,並增加民間參與意願。
嘉義海淡廠工程涉及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海岸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規。經評估,現行法規已提供明確法律依據與審查程序,依法辦理並遵循程序規範下,具充分法律可行性。
4. 土地取得可行性:
嘉義海淡廠廠址位於布袋商港北防波堤內海域,計畫填築約6公頃土地作為海淡廠區。填海造地經費由水利署籌編並完成土地填築,後續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營運廠區設施。廠址屬非都市土地,填築完成後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分區編定,劃設為「水資源專用區」,以確保設施專用性及長期供水穩定。填海造地工程初估經費約6.88億元,填築及設計作業約需30個月,預計於118年6月完成,屆時可提供廠區建設使用,具土地取得可行性。
5. 環境影響分析:
嘉義海淡廠位於嘉義縣布袋鎮沿海,夏季炎熱多雨、冬季乾燥,颱風頻繁。區域空氣品質近年改善,多數指標符合標準,僅 PM2.5 偶有超標,主要受地形影響;水文與海象整體穩定,但颱風期間浪高與流速可能增加,對取排水設施有一定挑戰。基地周邊多為漁塭與鹽灘,生態敏感性中低,僅部分候鳥利用。
施工階段可能產生揚塵、噪音、廢水及短期生態干擾,可透過灑水抑塵、低噪音機具、沉砂池及避開鳥類繁殖季等措施減緩。營運階段主要關注濃縮鹽水排放、藥劑使用及設備噪音,可採稀釋排放、低毒性藥劑管理及設備隔音控制。
整體而言,經妥適設計與防制措施後,施工及營運對空氣、水體、生態及社會環境影響可控制在可接受範圍,無重大衝擊。
6. 財務可行性:
本案在不同供水情境下,情境一假設全年每日供水 10 萬立方公尺,情境二假設豐水期每日供水 2 萬立方公尺、枯水期每日供水 10 萬立方公尺,以比較有償 BTO 與 BOT 模式之財務效益。
經財務試算,有償BTO 模式售水價格於情境一為 54.89 元/立方公尺、情境二為 80.69 元/立方公尺。 BOT 模式售水價格較高,於情境一 66.58 元/立方公尺、情境二為 100.36 元/立方公尺。
因海淡水成本高,若完全依使用者付費,可能自償性不足,需配合促參法第9條之1,由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分攤財務壓力。綜上,有償BTO短期財務風險低,但投資規模與長期收益有限; BOT 模式雖回收期較長,但可導入多元資金來源,確保廠商營運期間掌握資產與收益,具較高資金籌措彈性及長期營運保障,爰建議採 BOT 辦理。
7. 民間投資可行性
綜合市場、技術、法律、土地、環境及財務等面向分析,嘉義海淡廠工程具備民間參與推動的可行性。嘉義海淡廠可作為嘉義地區穩定水源,技術成熟可靠,法規與用地條件具體可行,環境影響亦可透過適當工程設計與防制措施控制在法規標準範圍內,不致造成環境重大衝擊。
考量海淡水產製成本偏高,水價可能高於現行自來水價格,進而面臨自償性不足的挑戰,可透過促參法第9條之1規定,於營運期間由政府以有償方式取得公共服務,分年付款向民間機構購買符合水質與水量需求的公共服務,並可結合「兆元投資發展方案」政策推動,結合金融保險業者,共同投資興建及營運,多元的籌資管道亦可以降低民間業者財務壓力。整體而言,採用 BOT 模式結合第9條之1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不僅可保障廠商營運權益,同時兼具資金彈性與風險管理能力,為嘉義海淡廠工程適宜之推動模式。
8. 後續辦理:
計畫預期效益
- 完成民間參與海淡廠推動方式評估。
- 完成嘉義海淡廠可行性評估。
- 完成嘉義海淡廠先期計畫書。
- 完成嘉義海淡廠報院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