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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

次按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復依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為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未主動公開身分關係,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八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各機關參考運用(如附件)。

三、請各機關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