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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推平涉及開挖整地部分,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之所有人等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開挖整地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故本案於開挖整地前需事先擬具水土保持申報書件送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主管單位審核。
(二)另補充說明依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