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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案之保安保護區,依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保安保護區內之土地以供涵養水源,防止砂土崩塌等為主,且區內土地經經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4.造林與水土保持措施。…6.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所必需之設施。…本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前向各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須者不在此限:1.砍伐竹木但撫育更新、造林、障礙木之採伐,經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先予敘明。
(二)故有關種菜、種茶、種樹等情事皆不得有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等違反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行為。
(三)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