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保安保護區」經營露營場違反都市計畫法,故「保安保護區」內不允許露營場開闢,故無法源依據申請當露營區營業。
(二)另「商業登記法」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故涉及營業一節仍請洽新北市政府辦理。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內露營行為非相關法令(自來水法、都市計畫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禁止或列為違規行為,惟其行為若違反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例如:任意棄置垃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四)依「北宜高速公路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開放供外來旅客(每日最多4,000車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共同管理協調會報」決議列管41家露營區,不行新增露營區,並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聯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