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水資源永續使用,配合節水抗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土壤處理標準」,免除澆灌花木、抑制揚塵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規定,並於同日訂定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明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得回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