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保障公務員的健康權益,於108年11月29日透過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應在3年內對公務員的服勤時數規定合理上限。至此,112年1月1日公布生效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終於應運而生,原則規定公務員每日工作時間(包含上班及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累積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這個看似單純且已經實施2年多的規定,其實隱含一些我們不可不知的細節喔!
舉例而言,某甲在5月20日請休假1日,當日因業務需要在下午6點返回機關加班,持續到隔日(5月21日)凌晨1點始打卡下班,不料隔日上班後被人事單位提醒昨日的加班,已超過現行服勤辦法所訂每日工時12個小時的上限規定,某甲百思不得其解,這樣的工時怎麼有超過12個小時呢?
原來,問題是出在每日工時的計算方式。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版服勤辦法Q&A第15題及第19題說明,可以歸納出下列兩項計算重點,併附宣導簡圖1份供參考:
1、連續辦公時間跨越2日者,接續第2日的辦公時間應納入第1日之辦公時間合併計算。
2、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之各假別辦理請假之時數,納入辦公時數計算。
回到某甲的案例,5月20日雖請休假1日,仍應計入工作時間8小時,再加上當日下午6點至隔日(5月21日)凌晨1點的連續加班應合併計算為7小時,所以某甲5月20日的工時合計為15小時(正常工時8小時加上延長工時7小時),超過現行服勤辦法所訂每日工時原則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