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
申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分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本分署。
受理及回復: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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