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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們為什麼需要廉政署?
◎除惡務盡,絕不與腐敗勢力妥協
「我有決心,我有非常大的決心要建立乾淨的政府,不是只有首長本身清廉,要讓清廉成為每一個公務員心中的理念,讓每個公務員都知道清廉是不能夠違反、不能夠踐踏的原則,而且絕不容許少許貪瀆的官員讓所有公務員蒙羞、讓政府形象被破壞、讓公權力被腐蝕。」7月20日,總統在成立廉政署的記者會上,向人民與全體公務員做出莊嚴的宣示。

99年6月初,多位警察出入黑道經營的場所,引起全民關注;7月初,高等法院院幾位法官涉嫌集體收賄,更令舉國譁然。政府當然不能夠容許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被極少數不肖警察、法官與檢察官輕易摧毀,因此,一定要提出更有效的防貪、肅貪行動,才能夠向人民交待。

◎建立廉政專責機關,以圖正本清源
制度上,因為法律體系不同,我們沒有仿照香港或新加坡的模式,讓「廉政署」直屬最高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但我們的策略和香港相同,「執法、預防、教育」三管齊下,由我國第一個專責廉政機關「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規劃執行,讓肅貪力量更強大周延。

「廉政署」只調查貪瀆,所以跟調查局、警政署、海巡署等其他犯罪調查機關不會疊床架屋,不會爭功諉過,各機構都是在獨立偵辦的檢察官指揮之下辦案,彼此分工合作,形成「交叉火網」,更能杜絕貪腐死角。

在勿枉勿縱、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下,設立「廉政署」的最主要目標,第一、要降低犯罪率,透過反貪、防貪,減少貪污;第二、要提高貪污定罪率,若真有貪污,要掌握充分證據以定罪。

◎成立廉政署三大主因:
第一、要加大、增強我們肅貪與防貪的能量。在肅貪方面,「廉政署」不但有派駐檢察官,還有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及調查權的「廉政官」,足以深入瞭解機關內部可能發生的貪瀆,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搜索、扣押,乃至於羈押,就會提升它肅貪的能量、效率與成果。在防貪方面,各級政風機構遍佈在1,900多個機關,可透過「廉政署」來強化,尤其希望貫徹97年8月1日公布實施的《廉政倫理規範》,規範公務員的社交應酬。
第二、要符合民眾的期待。近兩年,民調顯示有七成以上民眾希望政府設立專責肅貪機關。
第三、要符合國際潮流。聯合國在2003年通過《國際反腐敗公約》,要求締約國能夠成立一個或數個肅貪與防貪的機關。設立廉政署,正是向國際間展現我們肅貪、防貪的決心。

◎杜絕貪瀆,機關首長決心為必要
成立「廉政署」就能解決政府裡面貪瀆的風氣嗎?當然不可能。總統強調,杜絕貪瀆與首長決心有絕大關係,並提出每一位公務機關首長應有的風骨與作為:
(1)防貪「四不」,以身作則:
「不願貪」,因為自持清廉;「不必貪」,因為俸足養廉;「不能貪」,因為法規完備、無隙可鑽;最後是「不敢貪」,嚴刑峻法、不敢違逆。
(2)肅貪16字,不怕家醜揚:
機關內部發生問題,應用16個字處理:「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首長必須有決心,讓部屬齊一步伐,尤其不能有害怕家醜外揚的心態。
(3)定期廉政會報,貫徹倫理規範:
中央與地方各機關,都應該定期透過廉政會報來檢討機關內部的風紀,貫徹行政院通過實施的《廉政倫理規範》。


【二】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何不同?為何不能加強現有肅貪機制以發揮打擊貪腐之功能?
我們認為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三種不同:
(一)唯一專責廉政機構: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6條與第36條規定的廉政專責機構,代表我國願意遵守國際規約的承諾,並提升我國國際廉能形象。
(二)首創「派駐檢察官制度」: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建立檢察官「期前辦案」模式,在案件醞釀階段即投入偵辦,更能及早掌握犯罪事證。
(三)創設「廉政審查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可提升其獨立性與超然性。

廉政署可發揮三項不同的效果:
(一)加大、增強肅貪防貪能量:廉政署職掌包括國家廉政政策擬訂、協調及推動、貪瀆預防、反貪宣導、貪瀆相關犯罪調查等事項,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採取社會參與、預防弊端、教育宣導、懲治貪腐多管齊下策略,方能形成完善的廉政網絡,從根本解決貪腐問題,降低貪瀆犯罪率。
(二)提升貪瀆定罪率:廉政署由派駐檢察官、廉政官結合政風機構熟悉機關生態及作業法規流程的優勢,更能精準判斷犯意及掌握犯罪事證,提升定罪率,達成「抓得到、判得下」的目標。
(三)確實保障人權:廉政署將建立嚴謹的工作紀律,絕不追求「辦得大、辦得多」,而致力於「辦得準、辦得好」,務求樹立良好的辦案紀律與偵查文化。發動肅貪行動,將以「不張揚、不放話、不誇大」之辦案風格,使被調查公務員之人權及機關聲譽均獲得充分保障。

【三】難道設立廉政署就可以「弊絕風清」?
「弊絕風清」是每個政府廉政工作的願景,但即使全世界最清廉的國家依然會存有貪腐現象;依據國際透明組織發表的2010年「貪腐印象指數」顯示,我國在全球178個國家中排名第33名,屬中度廉潔的國家,而新加坡與香港地區等高度廉潔的國家或地區,還是有貪瀆案件發生。所以,反貪腐工作是必須不斷地持續進行,而且是任何一個政府永遠的挑戰和責任。
成立廉政署的目的在於設置一個能夠整合反貪、防貪與肅貪機制的全新專責機關來策劃與執行國家廉政建設。我們相信,經由適當的整合規劃,並形成全民反貪文化,可以達成降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及確實保障人權三大目標,以達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境界。


【四】廉政署如何結合查處與預防,做好廉政工作?
廉政工作應該標本兼治,肅貪(執法)僅是治標的查處手段,反貪(教育)、防貪(預防)方是治本之道。或許有人覺得,預防不會有作用,只要加強查處就可以了,但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例,他嚴刑峻罰,欲以殺止貪,尚且感嘆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所以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以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

法務部廉政署將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發展適合我國制度的作法,結合政風機構推動社會參與的反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網絡,藉由不斷推動教育宣導及制度改善的預防措施,防制貪污,倘仍有公務員知法犯法,將視具體情節,分別啟動行政、刑事懲處,同時對其他公務員形成警示效果,嗣後再檢討機關貪污風險管理,策進預防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

【五】廉政署是拼裝車、新瓶裝舊酒,只是政風司換個招牌?
廉政署是依《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與內容而設計,絕非是政風機構改制。廉政署成立初期僅規劃設置200人,將自檢察(司法)事務官、調查官、司法警察(官)及現有政風人員中,嚴格甄選具犯罪調查實務經驗者,及法律、財經、工程、科技、外語等專業人才,加入廉政工作行列。在調查案件時則與司法警察(調查)機關以交叉火網、分進合擊的方式,強力肅貪。未來法務部更將建立嚴格考核機制,隨時淘汰不適任人員,故廉政署絕對是一支公正、廉潔且專業均屬上上之選的生力軍。

廉政署將採「派駐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經由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在「檢察一體」及「偵查不公開」之下,落實保障人權及展現偵查犯罪之獨立性,並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之原則,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時效與效率,於精緻偵查之效能中提高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廉政署另將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廉政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接受全民監督與檢驗,獲取社會大眾信任。


【六】廉政署與調查局職掌是否疊床架屋?
法務部廉政署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而肅貪僅是調查局查察賄選、國家安全及經濟犯罪等職掌的ㄧ部分,且調查局未主管廉政政策規劃與「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防貪工作。故兩個單位僅在肅貪方面職權相同,而在防貪與反貪工作上,並不重疊。再以毒品防制來說,調查局組織法明定為調查局20項職掌之一,但是由警察、調查、海巡、憲兵、海關等分進合擊,發揮整體效益。

將來廉政署是專責但不獨占,全力辦理公部門的肅貪案件,配合與調查局明確且適當的分工,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形成「交叉火網」,發揮複式布網功能,進而減低犯罪死角。

因此,這是發揮整體戰力,絕不會一案兩辦,也不會增加作業流程,若有踩線疑慮,由最高檢察署中央肅貪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負責肅貪調查行動的協調,並不會重疊,即可避免疊床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