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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溪新庄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案件名稱
旗山溪新庄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
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
102-02-07
截止日期
102-03-09
工程地點
高雄市杉林區
內文
【旗山溪新庄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一、事由:興辦「旗山溪新庄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星期五) 下午02時00分
三、開會地點:高雄市杉林區公所會議室
四、主持人:楊副工程司明勳 記錄人:楊明勳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旗山溪新庄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局工務課楊副工程司明勳說明:
本工程擬施作護岸總長度大約260公尺左右,徵收範圍約25M。各位鄉親對工程範圍、用地部份及所有權如有疑問歡迎提出。我們會當場回答,無法當場解釋者會做ㄧ個紀錄經統合後做成書面資料向各位鄉親解釋。
(三)本局工務課楊副工程司明勳說明:
1.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東鄰土地為ㄧ般私地,西鄰土地為旗山溪公告之堤防預定線,北鄰土地為排水出口,南鄰土地為ㄧ般私地。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公有土地3筆面積計0.6449公頃(97.71%)、私有土地2筆面積計0.0151公頃(2.29%),總計面積0.66公頃。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_無地上物_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6449公頃(比例:97.71%),計0.6449公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私有土地面積0.0024(比例:0.36 %)公頃,計0.0024公頃。
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訂:私有土地面積0.0127(比例:1.93 %)公頃,計0.0127公頃。
總計公私有土地面積0.66公頃。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本擬徵收之土地,因已為旗山溪公告之堤防預定線範圍,本區段尚未整治嚴重淹水,沿岸百姓生命財產飽受威脅,因此本區段護岸整治及土地徵收實有必要。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本案堪選用地係位於現有公告發布實施之堤防預定線區域內,係配合旗山溪河道位置,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旗山溪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常有災情發生,進行防災減災工程已改善現況乃刻不容緩。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楊副工程司明勳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4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楊副工程司明勳說明: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2.必要性:
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據,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予以施設護岸,以拓寬河道、保護河岸邊坡,俾維護河防安全。
3.適當性:
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依旗山溪治理規劃報告之10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旗山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無。
十一、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無。
十二、臨時動議:
無。
十三、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第1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局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
(三)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杉林區公所、高雄市杉林區新庄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四)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四、散會:當日下午3時3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