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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確認建築基地範圍,及維護人民應有之權益。


貳、相關法令規定: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參、民眾應檢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法定空地查詢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三個月內)。

  四、地籍圖謄本。

  五、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附件)。


肆、申請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之。


伍、名詞解釋:

  法定空地:法定空地為組成建築基地的二項要件之一,另一為建築面積,在建築基地中,建築面積以外的土地即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左右之道路或其它建築物間之距離,其規定多屬外部規劃法規,如:前後側院、鄰幢間隔、採光、通風、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迴車道、退縮建築退縮部分等。


陸、補充說明:

  一、本分署係於民國73年4月1日成立,後經內政部74年6月16日指定為建築主管機關;故自民國74年6月16日起,始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執照核發事宜。

  二、民國74年6月16日前之建築執照,係由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故轄管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建請申請人同步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證。


柒、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