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制訂標準化流程,提昇辦理建築執照遺失補發作業之行政時效。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建築法第四十條。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執照遺失切結書。(如附件) 三、登報作廢證明正本。(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 四、產權證明文件。 五、門牌整編証明(若產權證明文件上之地址與使用執照所登記不符時需檢附)。
肆、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