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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制訂標準化流程,提昇辦理再生能源申請作業之行政時效。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

參、民眾設置前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置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2.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1.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2.設置仰角非固定。
3.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4.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三、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肆、民眾設置後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設備或設施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結構安全證明書、工程完竣證明書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伍、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