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提昇辦理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作業效率,以維護人民應有之權益。
貳、民眾應檢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1、附件2)2份。
二、合併使用證明書 (如附件3)2份。
三、申請範圍圖3份 。
四、合併使用範圍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五、合併使用範圍地籍圖謄本。
六、建築線指示圖。(或可佐證鄰接道路寬度證明文件)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現況照片(需標明拍攝位置、方向)。
九、涉及現有巷道或排水溝者,檢附切結書。
參、合併使用範圍圖,應註明下列事項(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ㄧ):
1.位置圖:以簡明方法明確標示申請地點位置,至少一個街廓。
2.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配置圖:
(1)基地及其鄰地之土地標示。
(2)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別。
(3)道路寬度及其境界線。
(4)規定之最小寬度及深度。
(5)合併公私有土地地籍圖及現況圖。
(6)騎樓地或應留設之前、後側院或其他必要事項。
(7)圖例:包含擬合併公私有地、計畫道路、經指(認)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地界線、合併使用後土地範圍等。
肆、委辦人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伍、補充說明:
一、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基於都市計畫觀點,促進土地經濟合理利用,依據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臨接公有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二、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等,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概與本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三、擬合併之公有土地,該土地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公用或依公產相關法規處理之權責,申請人不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陸、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