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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作業流程

1. 出流管制計畫執行流程詳如圖1所示:

圖1 出流管制計畫執行流程圖

註:( )內數字表示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對應條次

圖1 出流管制計畫執行流程圖

 

2.整體作業流程說明

(1) 出流管制實施對象

依據「水利法」第83-7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以2公頃為原則)土地開發利用,至增加逕流者,就需實施出流管制。

(2) 出流管制計畫執行方式

依據「水利法」第83-7條第四項規定,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土地之開發或利用許可。

依據「水利法」第83-8條第三項規定,土地變更主管機關應於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後,始得核定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

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二項規定,義務人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並於開發基地工程申請開工前取得核定函。

(3) 出流管制技術手冊

出流管制技術手冊於109年5月7日函頒,提供各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義務人審查及製作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參考。

為擬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之作業手冊,其內容包含:土地開發前後逕流量計算及出流管制量訂定、削減洪峰流量方案、出流管制設施檢核標準、土地開發對區外排水影響評估、出流管制設施工程計畫及出流管制設施使用管理與維護管理計畫等,技術重點如下說明:

  1. 滯洪體積檢核基準

滯洪體積檢核須反應出流管制量、聯外排水路水位歷線及開發後逕流量進行模式演算,並考量安全係數,以達到出流管制之目的。

  1. 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

為達到土地開發逕流零增量之目標,基地開後後各重現期距排出洪峰流量不得大於開發前各重現期距洪峰流量。

  1. 基地排水路通洪能力檢核基準

為避免土地開發基地排水通洪能力受聯外排水路水位之影響,必須以聯外排水路水位為下游邊界條件,將滯洪池及基地排水路以水理模式進行動態檢核,並達到在設計條件下基地排水路、穿越水路、截流水路不溢流或冒出人孔為原則。

  1. 土地開發對區外排水之影響評估

土地開發行為應評估是否有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妨礙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或阻礙其上游地區之地表逕流通過等情形。如若有影響原有水路之功能,應採取相關措施避免土地開發造成區外排水之積、淹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