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辦理【彰化縣新街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1k+000~2k+000)】公聽會會議紀錄(第1場)

案件名稱彰化縣新街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1k+000~2k+000)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5-11-15
截止日期105-12-15
工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
內文【彰化縣新街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lK+000~2k+000)】公聽會會議紀錄(第1場)
一、事由:興辦「彰化縣新街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lK+000~2k+000)」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
三、開會地點:彰化縣芳苑鄉公所3樓會議室
四、主持人: 張文洲 正工程司 記錄人:任文華 副工程司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彰化縣新街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lK+000~2k+000)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及用地範圍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張文洲說明:
本工程範圍四至界址,北起新街海堤路上大排水出海口以北約270公尺處,南至新街排水出海口以南530公尺處,總長度約1600公尺;東起海堤區域範圍線為界,即待興建水防道路側溝旁,向臨海側延伸約45公尺寬度,為本案海岸環境改善工程範圍,預計105〜106年辦理用地取得。
(三)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興辦事業概況」項目。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張文洲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張文洲說明: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後,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綜合評估分析」項目。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一)蔡○○先生言詞陳述意見:除堤防本身外,海域及水防道路也要徵收,因為海堤設施存在,海堤外私有地已無法使用。
本局現場回答:有關既有堤防用地先行使用係屬歷史肇因,然本局業已爭取相關經費,將併辦本工程用地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用地取得併辦地上物查估補償。
(二)洪○○先生言詞陳述意見:多年前本人曾經陳情過,感謝第四河川局體恤民情,個人持有土地因海堤設施被隔在堤外海域,建議應將海堤向外推移,將私有土地圍回來,之前便宜行事佔用期間應以租金補償。
本局現場回答:有關既有堤防用地先行使用係屬歷史肇因,然本局業已爭取相關經費,將併辦本工程用地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用地取得併辦地上物查估補償。
(三)洪○○先生言詞陳述意見:地號及工程經過路線、如何分割…等,現場所提供資料不能一目了然,且老人家眼力不好看不清楚,之前西濱的案例,私有土地被分割對我們而言不是獲利,將會損及農民保險權利,希望貴局能參考並做到便民。
本局現場回答:現場陳列文件如有不清楚的部份,會後請鄉親留下來由本局人員各別說明並於下一次公聽會以放大圖於會場展示。
(四)立委洪宗熠服務處洪騰明先生言詞陳述意見:有關本案協議價購價格為何?海底土地是否有辦法辦理價購?
本局現場回答:本局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相關細節將於後續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再詳加說明;再海堤臨海面土地須於本工程用地範圍才能辦理用地取得。
(五)彰化縣芳苑鄉代表會主席許清安先生言詞陳述意見:感謝第四河川局能體查沿海居民的需要,辦理本案海岸環境改善工程,這對地方的發展具有相當正面的助益,本人在此表達肯定並致謝;有關本徵收案範圍係僅既有佔用部份,私有土地被分割後將不利後續使用請協助我們加大徵收範圍至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整筆土地辦理徵收。
本局現場回答:感謝主席及鄉親支持,凡有益地方又屬本局轄管範圍,本局將排除困難全力以赴;有關本案用地取得僅針對本工程用地範圍辦理。已將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依本工程範圍辦理預為分割作業以憑後續用地取得之依據。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彰化縣政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辦理。
十一、臨時動議:
無。
十二、結論:
(一)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當場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紀錄,且將於會後函郵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彰化縣政府、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彰化縣芳苑鄉新街村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三)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與配合,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四)本局將依規定另擇期召開本工程第2場公聽會。
十三、散會:當日上午11時0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