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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過溪秀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二場)

案件名稱過溪秀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5-03-08
截止日期105-04-07
工程地點南投縣竹山鎮
內文105年度「過溪秀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
公聽會會議紀錄(第二場)
一、 事由:興辦「過溪秀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
二、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三、 開會地點:南投縣竹山鎮公所田子里集會所會議室
四、 主持人:楊課長聰郎 記錄人:蔡連池
五、 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
六、 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
七、 興辦事業概況:
(一) 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過溪秀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 本局工務課蔡正工程司連池說明:
本工程範圍上游起自過溪治理起點即內田子橋至下游銜接內田子一號橋上游既有護岸,總長度約150公尺,計畫分壹年施工,105年辦理用地取得,預計106年完成工程施作。
(三) 本局工務課蔡正工程司連池說明:
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 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上游由內田子橋至內田子一號橋,左岸部分與舊護岸範圍一致右岸部分則較舊護岸寬3~5M。
(2). 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公有土占20%,私有土占80%。
(3). 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竹林、雜草及混凝土建物
(4). 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a) 文田段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面積約占整體3.7%。
(b) 大坑段頂林小段90-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使用面積約占整體6.8%。
(5). 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為調整河道坡降及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影響橋樑及河防設施安全,需興辦相關水利設施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俾維護河防安全。本工程所需土地,已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範圍,已無法再縮小寬度,故需使用本案土地。
(6).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依「濁水溪水系清水溪支流過溪治理規劃」報告之10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其設計係為達到其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之工程所必需,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
(7).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用地範圍線辦理,均屬合法性。本堤段現況堤防老舊及高度不足,如遇颱洪恐造成災害。農地則有賴本工程保護,為工程興辦計畫之需要,故有徵收之必要。
八、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蔡正工程司連池說明: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蔡正工程司連池說明: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綜合評估分析」項目。
十、 臨時動議:
無。
十一、 結論:
(一) 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並且獲取現場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均同意本工程施設,且尚無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
(二) 本(第二)場會議記錄,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南投縣政府、南投縣竹山鎮公所、竹山鎮田子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三) 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二、 散會:當日上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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