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 小礁溪福德堤防(一工區)防災減災工程第二次公聽會紀錄
一、 時間:100年1月31日下午3時
二、 地點:宜蘭縣礁溪鄉匏崙村社區活動中心
三、 主持人:工務課長 吳長興(代) 記錄:賴呈凱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五、 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辦理「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小礁溪福德堤段(一工區)防災減災工程」,工程主要為堤防新建,位於礁溪鄉匏崙村。 六、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河段為中央管河川治理急要段(必要性)。 工程完工後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促進河岸整體景觀(公益性) 。 宜蘭河河段均採用五十年頻率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本工程位於該河段係以五十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整體治理保護標準(適當性)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工程用地範圍係以公告之堤防用地範圍線得辦理徵收(合法性)。 七、 說明事項: (一) 本案預定位於徵收小礁溪福德堤段(一工區)防災減災工程,長度約705公尺。 (二) 當場宣讀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回應與處理情形。(內容如第一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三) 本件徵收計畫係屬地方建設,將先行提列用地經費辦理用地取得先行作業,若同意用地取得,所需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再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籌應,以利民眾建議需求。 (四) 本用地線係依宜蘭河治理計畫堤線為基準,工程用地範圍依實地釘樁為界線,使用面積於陳報水利署核定後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繕造結果圖冊為準。 (五) 本案之用地說明會、協議價購說明會,將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另行擇期通知相關單位及地主辦理。 八、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暨答覆內容: (一) 游輝明君: 建請貴局變更徵收用地線,並以開口堤施做,避開民眾地上建物。 河川局答覆: 本案徵收範圍係以治理計畫公告徵收範圍線辦理,以為施作新建堤防之依據,達到保護民眾身命財產安全之目的,希望求得最大之公眾利益。惟台端意見本局將予以記錄。 (二) 礁溪鄉公所: 可否增設路燈列入工程內容? 河川局答覆: 依水利法所稱水防道路,僅供防汛、搶險(修)使用目的,非為一般道路供用路人交通通行,爰貴所建議路燈增設歉難照辦。 (三) 村長: 建議使用垂直式擋土牆設計堤身,以減少土地徵收量。 河川局答覆: 台端意見將予以紀錄列為未來辦理時參考。 (四) 陳國慶家屬代表: 1.畜牧業在宜蘭生存不易,場地的申請更是困難重重,請貴局在規劃設計時應站在民眾立場思考,儘可能避開地上建物,否則生存命脈一旦遭受拆除,將無立足之地。 2.宜蘭河規劃治理報告大概於民國70年初期完成,近年來異常極端氣候已與過往大不相同,規劃報告應參考近年現況去修正檢討,不應墨守成規。 河川局答覆: 1.本案徵收範圍係以治理計畫公告徵收範圍線辦理,以為施作新建堤防之依據,達到保護民眾身命財產安全之目的,希望求得最大之公眾利益。惟台端意見本局將予以記錄。 2.台端針對規劃治理報告修正之建議,將攜回由本局(規劃課)參考。 (五) 李明雄、李昶翰: 1.當初治理規劃線公告時,地主完全不知道,否則不會在公告後申請地上物建照,將身家財產投注其上。 2.本河段之下游段(結龍橋段)河寬甚至更狹小,此處沒有道理需要如此大的河寬排洪量,應施做開口提,並避開地上建物。 河川局答覆: 1.政府機關辦理相關程序均需按照法令規定辦理,惟台端針對治理規劃線應予地主知悉乙節,將攜回由本局(規劃課)參考。 2. 本案徵收範圍係以治理計畫公告徵收範圍線辦理,以為施作新建堤防之依據,達到保護民眾身命財產安全之目的,希望求得最大之公眾利益。惟台端意見本局將予以記錄。 (六) 李昶翰: 櫻花靈園造成土石坍塌,河道淤積,建議本河段疏浚。 河川局答覆: 台端針對河道疏濬之建議本局將予以記錄,並攜回由本局(管理課)參考。 (七) 宜蘭農田水利會: 建請針對使用宜蘭農田水利會用地需徵收部份做調整,因水利地現為金長源圳渠道灌溉水路使用,為維護會員用水權益勢必無法配合徵收作業。 河川局答覆: 本案用地徵收係依法辦理,惟相關設施之配合於未來設計時再予一併討論。 九、 結論: (一) 會中所提供意見本局業已記錄在案,將列為未來工程設計時之重要參考。 (二) 本公聽會通知及相關圖說業依法辦理公告及刊登新聞紙,另會議紀錄將上網公告並寄送予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 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