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五十溪湖西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二場)

案件名稱五十溪湖西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1-12-18
截止日期102-01-17
工程地點宜蘭縣
內文101年度【五十溪湖西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一、 事由:興辦「五十溪湖西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
二、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09時
三、 開會地點:宜蘭縣員山鄉雙湖社區活動中心
四、 主持人:黃正工程司榮仁 記錄人:林億豐
五、 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
六、 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
七、 興辦事業概況:
(一) 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五十溪湖西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 本局工務課林工程司億豐說明:
1.本工程範圍銜接上游既有湖西二號堤防下游施作護岸,並與隘界一號堤防銜接,總長度400公尺,計畫102年完成工程用地取得及103年工程施工。
2.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興辦事業概況」項目。
八、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林工程司億豐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林工程司億豐說明: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綜合評估分析」項目。
十、 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一) 李琮舜先生陳述意見:
意見:本人土地鄰近河床,現在土地以市價徵收,其價格考量有土地之鄰路、形狀方整等因素,是否相鄰之土地會造成市價評估相差很大。
本局現場回答:本局徵收價格係以縣政府之評定市價辦理補償,有關李君所提之問題,已列入紀錄函送縣政府參考。
(二) 李春榮先生陳述意見:
意見:本人之土地於50~60年前已有堤防興建,水利會承租做為渠道皆有類似租金的補助,以減少農地收成損失,其堤防是否可以有補助或補償。
本局現場回答:早期為緊急防洪需要,或有先行使用私人土地興建堤防之情形,考量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仍不乏私有土地,其全面徵收經費過於龐大,恐造成國家經濟重大負擔,故目前本局工程用地範圍係依據工程興辦需求及中央核定預算額度辦理,有關李君的早期堤防用地,已列入本工程用地範圍內,本局預定於明(102)年辦理用地取得並依市價補償。

十一、 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一) 陳立委歐珀先生陳述意見:
意見:有關上游段圳頭地區尚未佈設堤防,導致防洪缺口,是否可請一河局辦理新建堤防,以保護當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本局現場回答:委員建議施設堤防乙案,本局將於會後另擇日辦理會勘。
(二) 張村長明昌先生陳述意見:
意見:土地徵收價格,相鄰之土地請勿差距過大,以免產生民怨。
本局現場回答:本局徵收價格係以縣政府之評定市價辦理補償,有關村長所提之問題,前第1 場公聽會已列入紀錄函送縣政府參考,本次意見將再列入紀錄函送縣府錄案參辦。
(三) 張村長明昌先生陳述意見:
意見:請一河局在工程施作時,應確保其工程品質。
本局現場回答:本局施工均依據水利署所訂之規範施工,品質符合要求。
十二、 臨時動議:
無。
十三、 結論:
(一) 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 第1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局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
(三) 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湖西村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四) 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四、 散會:當日上午10時0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