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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溪石門橋及石門三號下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案件名稱四重溪石門橋及石門三號下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1-12-21
截止日期102-02-22
工程地點屏東縣牡丹鄉
內文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函
機關地址:90093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291號
聯 絡 人:蔡利恩
聯絡電話:08-7745526 
電子信箱:wra07058@wra07.gov.tw
傳 真:08-7511235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水七工字第101011016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石門第1次公聽會紀錄.pdf
主旨:檢陳(送)本局102年度【四重溪石門橋及石門三號下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一份,請鑒核(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及內政部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公聽會紀錄已上網公告於經濟部水利署網站(進入首頁後點選:政府資訊公開>公聽會>第七河川局)。
三、旨揭會議紀錄惠請屏東縣政府、牡丹鄉公所、石門村辦公處,於貴府(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予以張貼公告周知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辦公處、邵明成 君
【四重溪石門橋及石門三號下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1場)
一、事由:興辦「四重溪石門橋及石門三號下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三、開會地點:屏東縣牡丹鄉公所會議室
四、主持人:蔡利恩 記錄人:蔡利恩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四重溪石門橋及石門三號下游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二)本局工務課蔡工程司利恩說明:
本工程範圍為屏東縣牡丹鄉四重溪既設之護岸,總長度137公尺,本工程業已於民國101年完工。
1.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東鄰土地為四重溪,北鄰土地為ㄧ般私地,南鄰土地為ㄧ般私地,西鄰土地為ㄧ般私地。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_公有土地1筆面積計0.097853公頃(47.62%)、私有土地1筆面積計0.107647公頃(52.38%),總計面積0.2055公頃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_無_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河川區農牧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097853公頃(47.62%)、私有土地面積0.107647公頃(52.38%)公頃,計0.2055公頃。
總計公私有土地面積0.2055公頃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_本工程業已完成現為補徵收作業______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_本工程業已完成現為補徵收作業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詳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蔡工程司利恩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蔡工程司利恩說明: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綜合評估分析」項目。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一)民眾紹00先生言詞陳述意見:無意見
十一、臨時動議:
無。
十二、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會議記錄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三)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四)本局將依規定另擇期召開本工程第2場公聽會。
十三、 散會:當日上午10時5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