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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推動情形?

一、為使降雨逕流妥適分配於水道及土地,以提升土地耐淹能力,及為避免因土地開發利用增加逕流量,增加鄰近土地及下游銜接水道淹水風險,政府自108年2月1日開始推動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減少進入水道之洪水量,並要求開發單位設置減洪設施,削減因開發所致增之逕流量,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及淹水風險。
二、水利法已新增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出流管制」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水利署並已依據水利法之授權,訂頒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相關子法,並同步自108年2月1日施行。治水政策已由原先「由水道承納洪水」,轉為「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納洪水」。
三、「逕流分擔」主要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所增加的自然降雨增量,藉由逕流分擔計畫將集水區內的降雨逕流妥適分配於水道與土地,共同分擔降雨逕流,除了傳統治水工程以外,需充分利用公共設施使其兼具滯洪功能、公共設施降挖、雨水貯集…等,增加土地儲水空間,減少水患損失。水利署將先盤點後擇要優先推動,再逐步擴大:
 (一)依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人口密集區域等要素,盤點出需優先推動逕流分擔評估規劃工作之17條中央管河川,並於109年~113年分期辦理,經確認逕流分擔推動需求後,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逕流分擔實施範圍選定(逕流分擔評估報告)。
 (二)實施範圍經審議會審議評估報告可行後公告,再由中央、地方依權責分工擬訂逕流分擔計畫。
 (三)由中央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於興辦目的事業時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
四、「出流管制」是為避免土地開發減少土地透水面積所增加的逕流量,造成鄰近土地或下游排水路淹水,透過出流管制計畫書的審查機制,要求土地開發業者負起社會責任,於開發基地內設置減洪設施共同分擔洪水,使其開發後基地排水出口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
基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均應實施出流管制,未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不得逕行開發利用,如涉及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先另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送審,其與出流管制計畫書主要內容差異說明如下:
 (一)出流管制規劃書:載明減洪方案,確保土地變更階段留設足夠滯洪空間,僅涉都計或非都分區變更才須提送。
 (二)出流管制計畫書:除減洪方案外,並載明其工程計畫及使用、管理與維護計畫,各土地開發案均需提出。

聯絡單位:河海組
聯絡人:賴先生
聯絡單位電話:04-2250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