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據「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時,抵減金額以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支出租賃金額為限,不得納入下年度抵減。用水人採前項租賃方式申請抵減,並於租賃期滿後購置取得該設備者,不得重複申請水資源開發或投資節水設備之抵減。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聯絡人:楊小姐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