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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向再生水廠買水,但非以專管方式供水而是以水車載水,是否可計入抵減?

依據「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認定減徵比例之再生水使用來源,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或於廢(污)水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以專用管線供應用水人之水。」,故如非以專管取用再生水則不納入減徵對象。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