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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如何證明用量?

依據「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用水人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申請減徵耗水費者,應向再生水或海淡水供應者申請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供水量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供水單位名稱、供水對象、水源之輸水系統配置、年總供水量及含有供水單位用印之正式文書。
如使用非系統再生水,為確保用量計算正確,故使用非系統再生水之計量設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鉛封,始得計入再生水用量但徵收第一年免鉛封。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