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耗水費減徵與抵減的項目有哪些?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6條,用水人符合下列條件,耗水費得予減徵或抵減:
一、再生水及海淡水於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合計使用量達6,000立方公尺以上,並取得證明者,減徵費額之百分比如附表。但未達用水計畫書當年度承諾再生水或海淡水使用量百分之八十者不適用。
二、投資水資源開發或節水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得於10年內分年抵減至核定投資經費之50%。
三、依限繳納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水污染防治費者,其已繳納水污染防治費額度得申請抵減。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