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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及地面水優惠如何計算?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用水人前一年度用水回收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基準區間,且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聲明書等證明文件者,耗水費費率改以下列方式計徵:
一、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基準區間: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2元計。
二、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基準區間上限: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1元計。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詳Q28)及行業基準區間(詳見用水回收率行業基準區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