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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計算應繳之耗水費?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耗水費率計徵方式如下: 一、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及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逾9,000立方公尺,其超過部分費率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元計。 二、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單月取用之地下水總用水量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元計。如果同時使用地下水自來水與地面水,則單月耗水費計算如下。 單月計算: (自來水使用度數+地面水使用度數-9,000度)×費率(註)+ 地下水使用度數×3元 = 單月需繳付之耗水費用 步驟1: 先計算單月耗水費: 步驟2: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各單月耗水費相加。 步驟3:若有下列情形可抵減耗水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計算之耗水費的60%: (1)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合計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達6,000立方公尺以上,依其用量折減耗水費。但未達用水計畫書當年度承諾再生水或海淡水使用量80%者不適用。 (2)水資源開發或投資節水設備,經核定之經費,可於10年內分年抵減至核定投資經費之50%。 (3)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金額。 註:費率如Q19、Q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