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5條:可分自行取水及由他單位供水兩大類。
一、自行取水:
(一)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者,為其逐月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之實用水量。
(二)未裝置量水設備或雖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而未逐月填具用水
紀錄表報查者,以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用水量。
二、由他單位供水:
(一)自來水事業供水:自來水事業用戶用水量。自來水事業供水:自來水事業用戶用水量。
(二)自來水事業以外之其他單位供水:自來水事業以外之其他單位供水:
1.裝置量裝置量水設備且填具用水紀錄表者,為填具之實用水量。水設備且填具用水紀錄表者,為填具之實用水量。
2.量水設備故障未逾三個月者,以故障前三個月內實用水量量水設備故障未逾三個月者,以故障前三個月內實用水量平均值。平均值。
3.供水人所提供之供水紀錄。供水人所提供之供水紀錄。
4.無本目之無本目之11至本目之至本目之33規定之資料者,以用水人排放水量、規定之資料者,以用水人排放水量、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其他科學方法擇一推估之水量。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其他科學方法擇一推估之水量。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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