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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滯洪如何申請獎勵金及補償金?

1.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在地滯洪獎勵及補償作業要點,在地滯洪之相關滯洪及排水措施由實際耕作者辦理,第一年獎勵金經轄管河川局確認實際耕作者完成在地滯洪措施後發放,第二年以後獎勵金發放於前一年度期滿且經轄管河川局確認在地滯洪功能無減損後發放。
2.於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期間,因滯洪造成農作物及土地損失,經勘查確認屬實,給予實際耕作者適當的農作物損失補償金及土地損失補償金,由實際耕作者於損失發生翌日起10日內填具申請表,向締約之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補償。

聯絡單位:河海組
聯絡人:張先生
聯絡單位電話:04-22501339